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工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赔偿案件。
那么这种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谁来赔?又该赔多少呢?
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误解,认为这种工伤,应当由交通肇事方赔偿,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交通事故赔偿中,主动或被动地“做好人”,为受伤职工出具偏高的工资收入证明,最后把自己“挖坑埋了”,由此引发更多的矛盾与争议。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重点在于怎么赔,赔多少。
实践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替代法,即总额补差法;二是部分替代法,即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某些项目不能重复计算,某些项目可以各自计算;三是并存法,即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存。
2018年1月1日前,浙江省采取的是部分替代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规定了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政策,针对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首次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总额补差!
总额补差!
总额补差!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哦)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所以, 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适用总额补差。既符合立法原则,填补了受害职工的实际损失,也切实发挥了工伤保险的作用,转嫁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